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不同报表列报前期指的年份是不同的,资产负债表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数是报告年度的期初数,利润表最早期初是上年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最早期初数是报告年度的上年年初数。
比如报告年度是2007年,资产负债表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数是2007年的期初数,利润表最早期初是2007年报表中的上年数,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最早期初数是2006年的年初数。
如果是2007年年报,企业披露2005、2006两年的比较报表,则列报前期指2005、2006年;列报前期最早期为2005年第一季度(因为上市公司是要披露季报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是指2005年第一季度期初留存收益,也就是2005年初留存收益。】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二、2009年注会教材:
会计政策含义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其中,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