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金融加速对外开放,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外金融立法,明确跨境投融资、跨境支付结算、信用证、独立保函等涉外金融重大法律问题以及涉外管辖、域外送达、证据认证、外国法查明等诉讼程序问题,为涉外金融纠纷化解提供规则依据。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高度重视涉外金融风险,充分了解国际金融规则和金融产品,加强风险评估、事实调查、诉讼应对等全流程、全方位的环节把控和核实审批,积极运用尽职调查的方式对项目背景、业主资信以及相关交易风险进行调查和预估,维护自身权益。要整合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等多方资源,推动构建涉外金融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平台,提高涉外金融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和裁判的可预期性。建议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以及重要金融司法判例,对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背景下的重大法律问题加强研判,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衔接和参与国际金融司法规则构建开展研究。
(三)
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市场风险
为打赢金融风险防范攻坚战,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提升金融监管立法层级,与现行监管政策、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机衔接和制度合力,明确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风险评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管理、说明提示义务等方面的行为要求以及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金融监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为金融市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据和保障。严格落实《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协同,依法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秉持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杜绝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伪金融创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严格审核客户资信状况,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和签约流程,加强对担保物的核实和管控。
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涉众性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搭建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及时作出风险预警,合力做好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树立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促进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引导投资者选择与自身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警惕许诺高额回报的理财项目,避免因高风险金融交易产生的涉众性风险。
(四)
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为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建议进一步突出“一行两会”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大力推进金融仲裁,鼓励金融机构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进一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纠纷化解的促进作用,继续扩大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案件调解中的覆盖面,针对当前债券违约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持续高发的态势,推动建立债券、融资租赁纠纷专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将非诉解决挺在前面,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拓宽调解通道,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为保障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2015-2019年上海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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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证券市场投资人遭受损失的,相关主体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内容专业等典型特点。现将2015-2019年度上海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一)
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