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今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和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临港新片区也正积极推动跨境金融集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与跨境投融资、跨境担保、跨境支付结算、跨境金融服务密切相关的金融商事纠纷将不断出现,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涉及域外法律适用、复杂金融产品解析以及与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衔接等问题将越来越多,金融审判的国际化特征将日益显现。
(四)
金融审判对金融交易的导向意义将日益增强
随着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发展创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空白领域”,法院裁判对于界定交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将起到重要作用。例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超越金融营业许可范围从事信用贷款,其法律后果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又如私募股权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公司之间签订“对赌协议”,一旦目标公司不能达成业绩要求,原股东将承担股权回购和高额现金补偿等责任,其约定的拘束力,存在一定争议。在涉及让与担保、租赁权质押、动产集合担保、资产收益权回购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纠纷中,担保权的成立条件、公示方式以及实现途径等尚存模糊地带,需进一步明确。我们预计,此类涉及市场交易规则确认的案件仍将不断出现,给金融审判带来新的挑战。
(五)
金融市场风险仍需审慎应对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今年是中央提出三大攻坚战的决胜之年。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产生金融风险的国际国内因素仍存在,而新冠肺炎疫情又增加新的不确定性。当前,在互联网金融、信贷、债券、信托、违规交易平台等领域个别企业先后出现流动性风险,成为可能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各方仍需强化风险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协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司法建议情况
2019年,上海法院共发出金融类司法建议27份,收到有效反馈意见20份,反馈率为75%。上述司法建议从具体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出发,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
发送对象分布
近年来,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行业是法院发送司法建议较多的金融领域。2019年上海法院发出的金融类司法建议涉及银行业、保险业各6份,融资租赁业5份,保理业3份,信托业1份,综合类建议6份(见图十一)。

(二)
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1.风险防控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在跨境金融和对外投资中风控意识不足。如部分境内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金融活动中约定由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机构管辖并适用外国法律,增加了跨境诉讼的成本和不确定性。部分国有企业在涉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选择适用独立保函作为履约保证,但对独立保函的风险认识不足,诉讼能力明显不强,诉讼准备显著不足。
◆二是个别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导致风险隐患。例如个别商业保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其通过互联网P2P平台进行放贷,构成变相混业经营,造成金融风险交叉传递隐患。
◆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审核不严导致经营风险。例如部分金融机构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没有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在关联担保中未审核关联股东的表决权是否排除,导致公司担保无效。对于上述风险问题,法院建议加强对涉外金融活动约定管辖的合理引导,强化对涉外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严禁非银行机构超越特许经营范围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做好审核工作。
2.规范经营方面问题及建议
有关案件反映出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