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C[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批准。
4.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D[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内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6.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人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人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7.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故选项B错误。
8.C[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9.A[解析]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运行情况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发现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10.B[解析]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1.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45条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根据《证券法》第201条的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45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