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1.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目标
(1)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执业人员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2)增强职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证券业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节 工作规程
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职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
①公司高管层的隔离;
②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
③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
②业务限制
a.静默期;
b.限制清单
3.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4.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1)另设回访机制;
(2)全面回访
(3)回访留痕或参照。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1.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原则是指证券投资顾问应遵守并奉行高标准的诚实、清廉和公正原则,确实掌握客户的资力、投资经验与投资目的,据以提供适当服务,并谋求客户最大利益,不得有误导、欺诈、利益冲突或内线交易的行为。
2.勤勉尽责
公司员工应于其业务范围内,注意业务进行与发展,对客户的要求与疑问,适时提出说明。无论和现有客户、潜在客户、雇主或职员进行交易时,都必须秉持公正公平且充分尊重对方。
3.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应以善良管理人的原则,确实遵守公司内部的职能隔离机制,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管理客户委托的资产,为客户提供最佳证券投资服务。
4.专业胜任
应持续充实专业技能,并有效运用于职务上的工作,树立专业投资理财风气。
5.保密原则
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禁止泄露机密信息或有不当使用的事情,从而让客户信赖。
十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 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十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十三、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 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十四、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 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接受未经客户授权的非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 撤消指定及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