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向客户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5)证券投资顾问若知悉客户作出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6)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以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个人名义收取;
(7)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节 工作规程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掌握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要点详解】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定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其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管理制度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1.合规管理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
①公司高管层的隔离;
②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
③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
(2)信息隔离之外的补充机制
①信息披露投资顾问应当公开其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a.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b.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c.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等;
d.在境外,投资顾问尚需披露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②业务限制
a.静默期;
b.限制清单。
③业务合规管理机制
a.内部控制;
b.业务流程;
c.业务审核与备案;
d.检查和问责等。
2.风险控制机制
(1)根据投资顾问建议的不同,分别制定审核流程;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绩效评估,检查服务流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证券投资顾问对服务客户的资产组合进行账户跟踪服务,结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做出风险提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