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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投资顾问高频考点精华讲义:第1章业务监管

蚂蚁考呗网     [ 2017-09-29 ]   点击次数:
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一节  资格管理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后续执业培训的要求。
【要点详解】
一、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执业注册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复印件;④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⑤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查。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2.证券投资顾问的机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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