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拟出资设立国佑鸿路,共同开发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停车库市场。公司对国佑鸿路出资 1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
综上,公司对国佑鸿路的投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契合,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3、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润”)成立于 2018 年 9月 29 日,注册资本 15,9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建筑钢结构、桥梁钢结构、智能车库及配套钢结构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销售等。
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拟共同开发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停车场(库)、钢结构桥梁、轻钢别墅、钢结构厂馆等市场。合作以设立合资公司吉林中润的形式开展,其华图司出资 1000 万元,占比 10%(目前出资比例为 6.29%)。
综上,公司对吉林中润的投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契合,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四)类金融业务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五)公司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有两项,分别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25.84 万元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0.00 万元,合计 125.84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03%,占比低,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的规定。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三、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125.84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03%,金额小、占比低,不属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8,80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3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37.92%,未超过 40%。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定期报告;查看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收益等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明细账;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相关决议、对外投资公告等,结合明细账、财务性投资的定义判断有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查阅了发行人经营范围和营业收入分类,判断是否开展类金融业务;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后续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计划等情况;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量系发行人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一)对公司采购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