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三)合规管理
1.合规审查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1)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
(2)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2.隔离墙制度与跨越隔离墙制度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3.静默期制度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4.留痕及档案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或工作底稿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节 执业规范
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法规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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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制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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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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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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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
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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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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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
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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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
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