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 | 判定标准 |
| 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成立 |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 非居民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 企业类型 | 纳税义务 | |
| 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⑴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⑵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
| 所得 | 来源 | |
| 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 提供劳务 | 劳务发生地 | |
| 转让财产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的机构、场所所在地、住所地确定 | |
| 税率 | 适用对象 |
| 25% | 居民企业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 2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税率 | 适用对象 | |
| 优惠税率 | 10% |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
| 15% | 高新技术企业 | |
| 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 ||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
| 折扣类型 | 目的 | 税务处理 |
| 商业折扣 | 促进商业销售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现金折扣 | 鼓励尽早付款 |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 销售折让 | 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而作出的售价减让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