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考点】稿酬所得
1.征税范围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遗作稿酬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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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职务 |
计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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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杂志社 |
记者、编辑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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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岗位 |
稿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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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专业作者 |
稿酬所得 |
2.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3.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2)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3)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考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征税范围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注意】“有形资产”的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无形资产”的转让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土地使用权、股权例外。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2.税率:20%
3.应纳税额
(1)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1-20%)×20%
(2)每次收入的确定
①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1.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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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T) |
计税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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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个月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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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T≤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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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 |
暂免征收 |
2.税率:统一适用20%的税率
【考点】财产转让所得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率: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二)个人转让房屋
1.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三)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1.上市公司股票
(1)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3)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取得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分红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转让
职工个人将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财产租赁所得
1.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1)一般情况下为20%;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