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还应解决银行贴现“融资贵”问题。票交所“贴现通”业务通过汇集整合贴现信息,理清市场供求关系,使得企业可与全市场银行建立联系,实现票据和资金的精准匹配,形成最优贴现价格,从而压缩票据中介参与市场的空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三)严密防范涉印风险
从本案来看,贴现企业还应严密防范涉印风险。一是严禁白纸用印。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纸张一旦落入别有用心者之手,可能被伪造成合同、承诺书、借据、担保函等任何文件,使受害企业百口莫辩;二是谨慎外出用印。建议企业严格印章使用流程,原则上不应允许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外出用印,至少派双人全程守护,公章不离开保管人员视线;三是杜绝空白用印。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以及未加注用途的资质文件,都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给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用印文件失控,建议用印时确保全部空白要素填写完整,用印文件注明使用范围,多页合同或文件加盖骑缝章。
第五节 虚假票据转贴现充当资金通道
【案例描述】
案例10:以转贴现形式充当资金通道
2019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与乙银行票据回购纠纷案。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对合计票面金额9.9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甲银行在未收到合同项下票据的情况下,向乙银行支付贴现款9.81亿元,当天乙银行向丙银行转账9.80亿元。经甲银行查询,乙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甲银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返还票据本金并支付利息。
经调查,本案合同项下票据与另一起以票据为形式的挪用资金犯罪、诈骗犯罪涉及票据一致,甲、乙银行在其中起到了资金通道作用,双方未按转贴现合同约定进行票据交付、审核及签章背书,双方签订的转贴现合同是外在表面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为银行间资金融通。法院判决乙银行向甲银行返还转贴现收益,驳回甲银行其他诉讼请求。且甲银行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0余万元。
银行以转贴现模式充当他人资金通道,不仅当事银行产生了损失,该行为更是作为其他刑事案件的一环破坏了金融秩序。
【成因分析】
本案成因主要为以下两点:
(一)存在人员道德风险,员工合规意识淡薄
本案中乙银行员工直接与票据中介联系,违反了《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严禁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等监管要求。
(二)银行内控管理失效,违规经营
涉案银行未按照转贴现业务办理要求对票据进行审核,违规办理“倒打款”,甚至不见票据、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丧失合规操作的底线。
【风控建议】
(一)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防范票据交易人员道德风险
严禁员工参与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同时大力培育合规文化,使“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各级员工合规意识。
(二)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
完善业务系统和转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票据业务规模,审慎开展跨省票据转贴现业务;合理确定同业授信额度,严格执行同业授信规定;认真审核转贴现业务申请资料、交易资料;加强资金收付环节管理。
(三)树立正确经营理念,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银行机构在从事票据业务过程中,切莫贪图眼前的转贴现收益,在明知票据转贴回购系为他人充当资金通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避免不当交易和套利行为,严守依法合规的经营底线。
第六节 伪造纸质票据
第六节 伪造纸质票据
【案例描述】
案例1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发现伪造票据
2019年9月12日,A银行在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业务时, 验票人员发现其中一张金额为5万元、票号后六位为697589的银行承兑汇票颜色、纸张、票号等有较大异常,疑似伪造。
验票人员随即对该票据进行进一步审验,发现以下伪造特征。一是该票据未印制A银行特有的二维码及暗记,票面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中行徽为A银行老版行徽。二是通过票据鉴别仪审验,白光下微缩文字为虚点构成,红水线呈波浪状且无荧光反应;紫光下团花图案线条生硬不连贯,且内部未形成波浪线;红外透光下,票据水印图像异常;红外测光下该票票号字体异常且上排票号不消失。三是通过系统查询,A银行承兑的该票号对应银行承兑汇票已于2016年6月20日解付,比对留存的票据影像,发现该票据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均与系统记录不符。四是进一步筛查发现,A银行在2016年3月成功堵截的两张伪造银票在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密押、出票人预留印鉴、汇票专用章及柜员名章样式方面的特征与本次发现的伪造票据一致,初步确定三张伪造票据信息均克隆自同一张真票。
综合验票与核实情况,A银行确认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票据,立即停止对该票的兑付操作,联系托收行出具拒付理由书后,对该票据予以封存。
案例12:三张同类型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