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小企业使用和接受电子商票频率不高,缺乏票据业务专业知识,风险意识淡薄,无法准确辨别电子商业汇票品种,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风控建议】
(一)优化系统功能,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
电子商票出票人开户行、承兑人开户行、保证人开户行等要加强票据行为人信息真实性审核,避免成为瑕疵票据的风险出口。同时,银行应进一步优化电票业务系统功能,由系统根据承兑人电子签名自动显示其法定名称,确保票据行为人与票面要素相匹配,避免人工输入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发现风险信息线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瑕疵电子商票出票后尚未流转至行外的,应及时采取系统措施防止企业继续背书流转,将潜在风险缩减至最低程度。若持票人是收款人且不是本行客户的,可以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或同业金融机构协助控制流转,并根据实时票据流转持有状态、持票人及开户行信息,对持票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客户进行回头背书后依法合规进行系统控制。
(三)加强票面要素审核
银行应在票据融资环节强化对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审核,避免交叉输入瑕疵票据风险。商业银行办理电票贴现和转贴现买入业务时,应对系统中显示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票据类别等票据基本信息严格进行逻辑性审查,对票面要素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确认,避免买入银/商票据种类等存在重大错误的电子商业汇票。
相关各方在业务落地前,均应加强票面信息审核,确保票面记载的相关当事人信息与授信占用主体的信息保持一致,防范不法分子通过“一字之差”等混淆手段进行电票欺诈。
第三节 “保证待签收”类欺诈
【案例描述】
案例7:误签收“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
2020年上半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现票据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偷换票据“签收”的概念,利用企业财务人员对票据流通规则的不熟悉,将尚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卖”给企业。由于接收企业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误将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票据点击签收,导致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产生资金损失。
对此,票交所发布《关于“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业务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提高企业客户的风险意识,同时优化企业内部系统,准确展示票据当前流转状态,防范此类票据业务风险再次出现。
案例8:通过“保证待签收”迷惑收款人
2020年5月12日,B单位客户财务人员致电A银行咨询电票事宜,称其收到一张C企业出具的尾号为628696128、金额为10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提示签收申请,该票据在网上银行状态显示为“保证待签收”,由于B单位客户财务人员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即进行保证签收应答同意,且后续未收到提示收票的申请,造成未能实际收妥该票据。
A银行工作人员收到咨询后,通过票据系统查询到该票据于2020年4月29日已同意保证回复成功,目前状态为“出票已登记”,但银行并未完成承兑,此票据情况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内容大致相符。A银行工作人员高度警觉,立即将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及可能因为提供保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告知来电客户,并提示客户签收时应注意辨别提示申请类型,票据签收后的票据状态应当以“提示收票已签收”或“背书已签收”为准。客户随后采取措施要求出票人撤票,避免了资金风险。
【成因分析】
(一)工作人员缺乏票据专业知识
在电票系统的业务规则设计中,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记的票据,可在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前,先行进行出票保证。出票保证完成后,保证人作为出票人的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个别企业财务人员对此项票据保证业务规则不熟悉,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流程了解不足。不法分子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将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卖”给企业。收款方签收票据前未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误以为已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发货,最终导致“钱货两空”。
(二)企业网银系统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