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Ⅰ、Ⅱ、Ⅲ
B.Ⅰ、Ⅳ、Ⅴ
C.Ⅰ、Ⅱ、Ⅲ、Ⅴ
D.Ⅱ、Ⅲ、Ⅳ
答案:C
解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考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69、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 )。
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
Ⅱ.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Ⅲ.最近一年原始财务报表
Ⅳ.发行人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Ⅰ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附录,需提供的文件包括“1-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Ⅲ、Ⅳ,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附录,需提供的文件包括“5-3-1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5-6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的信息披露及主板与创业板的区别
70、下列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的是( )。
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结果100人认购
Ⅱ.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201人认购
Ⅲ.通过网络和短信发行
Ⅳ.某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200人,转让后公司股东达到300人
A.Ⅰ、Ⅱ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第三条规定:①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②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