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危机、重组方提出的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AB。C表述不完整,还需要承诺三年不转让。
可以申请豁免的:
Ø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如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转让;
Ø 重组、增发新股,且股东大会同意,且三年内不转让承诺。
可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的
Ø 两种实际实际控制人未变化的具体情形:30%以上每12个月2%,50%以上
Ø 国有间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Ø 定向回购导致
Ø 承销、贷款导致
Ø 继承导致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Y122]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
20个工作日[T123] 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
决定[Y124] ;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第六十三条[Y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12个月内
[T126] 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
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T127] 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
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
继承[T128] 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Y129] 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T130] 的规定提出申请。
投行专业-收购
44、选择:以下情形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
A、 某上市公司股东及股东的控制自然人
B、 为上市公司某自然人股东借款的非银行法人
C、 持有上市公司股东35%股权的自然人
AC.提供融资安排包括法人、自然人,但要针对取得股份事项,B没有明确是针对取得股份事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是一致行动人;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法人投资法人?),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也是一致行动人。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Y131]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T132]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投行专业】-收购
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有:
A、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持股占比超过30%;
B、 投资者于2010年2月收购完成,开始持股35%,2010年8月和10月各增持股份比例1%
C、 投资者持股比例为50%,再增持5%的且不影响原控股地位的;
D、 经股东大会批准回购,使原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5%上升为33%。
E、 证券公司因包销持股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F、 因继承导致持股超过30%;
ACDEF。B,应持股30%,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2%,则可以简易程序申请要约豁免。
题中不符合一年以后要求。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的情形有:
A、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C、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AC。B还要求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第六章 豁免申请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
全面要约[Y133] 。
第六十二条[Y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Y135]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
20个工作日[T136] 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
决定[Y137] ;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第六十三条[Y1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注:而不是会计年度)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
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T139] 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
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
继承[T140] 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Y141] 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T142] 的规定提出申请。
([Y143]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Y144] )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
律师事务所[Y145] 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投行专业-收购
4。收购的问题,第一大股东收购达到25%,要不要披露像收购超过30%那样进行披露和公告的。
网友:这个题目应该是要视同30%以上的情况对待,证监会之前有个发给深交所的回函有案例。
疑问:30%是要约收购的界点,会引起不同的收购方式,自然披露也会不一样。但30%以下的没有第一大股东按30%进行收购的情形。
如果考点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那应该是20%的界限:
Ø 5%-20%(不含),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
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披露。
Ø 20%-30%(含),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要
披露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Ø 5%以上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微软用户146]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