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在借鉴了海外创业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国情。创业板发行标准既具有海外创业板市场的普遍特点,又具有中国特色,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数量性标准仍然十分严格:(1)我国创业板仍然强调“净利润”要求,且在数量上均严于海外创业板市场;(2)我国创业板对企业规模仍然有较高要求;(3)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成长性有定量要求;(4)我国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海外创业板市场则少有类似规定。
其次,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定性规范要求更为明确细致。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设计在突出保荐人等市场自律组织作用的同时,在“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都设置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定性规范要求,以保证发行人的质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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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为什么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等特点,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发行条件、审核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审核,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创业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认识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23.创业板上市后即为全流通吗?它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创业板仍然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创业板对股份限售的规定,跟踪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认真分析公司的基本面,寻找适合自己的投资机会。
24.创业板是否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披露要求?
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创业板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实行增减持1%事后披露的制度,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创业板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信息披露制度,关注相关公司基本面及股东情况,谨慎理性投资。
25.较之主板,创业板在强化保荐机构职责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