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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十四章(最新发布)(9)

蚂蚁考呗网     [ 2019-10-24 ]   点击次数: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2.民事证据的证明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原则上遵循下列规则:①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②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

③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3.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上是对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有关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遵循上述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担。

4.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又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性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适用与该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即不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由否认其主张存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1)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①实体法上为了保护特定主体,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②程序法上为了实现特定的价值,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③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但为实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特别是在举证者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对方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2)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⑥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5.证明责任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内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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