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标准的内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任务、证明要求,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得以作为法官裁断案件的基础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或者最低标准。①证明标准的判断主体是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只能由法官独立进行,不得受舆论及其他因素的干预。②证明标准的对象是案件事实的真相。诉讼证明的目的是通过证明活动,使法官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的本来面貌有充分的了解,进而对争议事实作出判决。因而,诉讼证明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事实的真相。③证明标准的内容是法官对事实真相的内心确信。由于案件事实是民事裁判的基础,如果通过诉讼证明活动,法官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则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2)证明标准的特征。①无形性,即证明标准确切地存在于诉讼过程中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和证据相比,它看不见,也摸不着。②主观性。诉讼中离不开裁判者对各种证据的评价和判断,而裁判者的认识活动具有一定主观性。因此,在实际运用证明标准时会有差异。③客观性。证明标准来源于人们对诉讼活动中证明规律的认识,是众多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因此它具有很坚实的客观基础。④模糊性。作为证明标准,它不能具体用来衡量某一事物,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⑤最低性。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底线,如果低于底线,则属于事实不明的状态。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含义。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明确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具体的条文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该条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的缺陷。
(2)规则。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需要像刑事诉讼中一样,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具体表现在:①证据认可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②证据反驳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③明显优势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四节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一、法律适用
1.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1)制定依据。为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 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就审判机关如何确认旅游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处理旅游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
(2)适用范围。《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①“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②“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不包括受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以及公共交通提供者)。③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2适用条件与涉及内容
(1)适用条件。旅游纠纷案件的适用条件:①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其中一方必为旅游者。②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活动过程中。③旅游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种。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选择权,人民法院有根据旅游者选择案由基础上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