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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法律法规知识三色笔记第2章:执业行为(4)

蚂蚁考呗网     [ 2018-02-06 ]   点击次数: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二、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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