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考点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考点四、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考点五、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