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除定投),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发售日期
7)挪用结算资金
8)其他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
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从基金销售业务角度对基金销售信息和销售的技术系统提出了标准化要求,首次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也是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在技术或信息管理领域的深层次体现。
《规定》从总体上要求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满足一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1)具备《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
(2)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
(3)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4)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
(5)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
(6)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一、前台业务系统(自助式和辅助式)
要具备以下功能:
1.提供投资资讯功能
2.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管理功能
3.交易功能
4.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二、自助式前台系统(自己看一下)
三、后台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
主要规范如下:
1.应当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