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诋毁他人;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四)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登载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业绩;
2.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登载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3.10年以上的,登载最近10年的完整会计年度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合同中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特别说明。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的声明与风险提示
推介材料登载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材料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提示投资人,不等于存款,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最低收益。
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充分揭示风险,说明不等于存款,说明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材料中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使投资者不容易忽略,提醒投资风险。
电视电影互联网材料和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材料应当包括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三、基金销售费用
(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2.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在销售协议中约定双方费用的分成比例,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按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费用结构与费率水平
1.销售费用包括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申购费(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申购金额的5%,可以前端收或后端收。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5%,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销售和对持有人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