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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华讲义(中学)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26)

蚂蚁考呗网     [ 2017-05-19 ]   点击次数:

尤其大。中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他们的重要权利。但是,由于他们身体尚在成长之中.心智也还在成熟的过程之中,他们还没有经济上的能力,他们抵御各种诱惑和防止受到伤害的能力都还不足,所以中学生需要得到家庭、学校、社会及各个方面的保护,才能确保他们身心健康发展。中学生的身心发展,虽然需要社会全方位的保护.但是中学生的大量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中学教师是他们每天接触最多的成年人。中学教师对中学生实施的保护,对中学生的成长具有特别的意义。
2.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中学生作为成长中的人,是中学教育活动的对象,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样一个要求.不仅是中学教育目标中所规定的.也是我国教育目的所要求的。中学教育目标的规定和我国教育目的要求.对于中学生来说并不只是一种外在的要求.而是中学生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因为我国的中学教育目标.体现的是人成长发展的本来要求.是受教育者的利益所在。因而,保障中学生能够按照我国教育目的和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发展。就是中学生的权利所在。中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所拥有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法律明文规定的。受教育权是学生的重要权利.但是学生并不能自动地实现这一权利。这一权利需要教育者予以保障。我国教育目的与学生发展要求、发展权利的一致,中学教育目标与中学生发展要求、发展权利的一致,决定了教育者为学生提供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教育实践意义。
二、学生的权利与保护(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井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
[2016年上半年中学真题】张老师责令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小强停课半天写检查,张老师的
做法(   )。
A.合法,有助予警示其他学生B.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
C.不合法,侵犯了小强的人身权D.不合法,侵犯了小强的受教育权
【答案】D。解析:这种做法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因此,张老师无权让小强停课,这种做法侵犯了小强的受教育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自主制度。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助学金.又称为勤工俭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自主完成学业设置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对于贫困家庭上不起学的孩子.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以保障贫困家庭学生的法定受教育权利的有效实现.从而维护教育公平。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对贷学金的款额、对象,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已经明确不收学费、杂费,并且由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闲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内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具体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包括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应受到学生家长的权势、地位、金钱等影响.也不能受到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因素的影响。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可以制定校规、校纪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本质卜来看.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一段受教育时期内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评定.学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外,完成或提前完成教育教学汁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享有申诉起诉权.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学生的人身权保护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生在社会生活和教育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的保护: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学生人身权保护指的是后者.主要讨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问题。人身权是法律所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1.[2016年下半年中学真题】某中学在资助贫困生的公示中.将拟资助学生的家庭住址、父
母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予以公布。该校的做法(   )。
A.符合校务公开的办事原则B.体现了学校自主管理权利
C.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D.违背了公平待生的教育理念【答案】c。解析:公布学生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2016年下半年中学真题】中学生王某的脸上有一块疤痕。同学李某便给王某起了外号
“王疤”,并在同学中广而告知。李某侵犯王某的权利是(   )。A.隐私权B.姓名权
C.荣誉权D.人格权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起外号属于侵犯人格尊严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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