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产品生产、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活动场所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烟酒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隐私保护】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民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责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实施时间】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内容详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相关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家庭保护方面.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义务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包括监护和抚养的义务、保障其身心健康的责任、家庭指导责任、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等。
学校保护指教育保护.即学校保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并“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社会保护包括与社会相关的方方面面.社会保护的义务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
司法保护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部门应提供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保护措施。
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也规定承担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主体,如果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根据相应的违法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性质与地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有八章,57条。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9年1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研究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预防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预防犯罪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3-.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法制教育】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
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
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一
【2014年上半年中学真题】某初级中学开展法制教育月活动,要求学生的父母积极配合,有
些父母说:“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就该负责他的所有教育.我们平时工作忙,哪有时间管哪?”这
些父母的说法( )。
A.正确。学校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B.正确.父母没有承担法制教育的责任
C.不正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D.不正确.学校对学生负有全部责任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指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
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宣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禁止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不得吸烟、酗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