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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17章考点讲义汇总

蚂蚁考呗网     [ 2017-10-30 ]   点击次数:
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十七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与结算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一、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场所与结算机构
(一)场内证券交易场所
  场内证券交易的场所即证券交易所,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在我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正常发挥。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根据自律管理的要求,它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一是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人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四是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同时,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方式与内容
(一)结算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即清算与交收。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可以选择仅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也可以选择同时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同时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其担保结算保交收业务及交易所场内证券发行资金通过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非担保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将通过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担保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基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价差保证金账户
2.共同对手方制度
  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作为共同对于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在交收过程中为守约方提供交收担保。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 , CCP) 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3.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原则(delivery versus payment , DVP) 又称款券两记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我国证券市场中,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已实现对ETF 交易、单市场股票ETF 及单市场债券ETF 申购与赎回的份额和现金替代、货币ETF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进行T+1货银对付担保交收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以及2009 年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明确要求实在实行净额结算品种中贯彻货银对付的原则。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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