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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22章高频考点讲义汇总: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9)

蚂蚁考呗网     [ 2017-10-26 ]   点击次数: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二)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四、宣传推介
  1.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因此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如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产品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产品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合格投资者
(一)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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