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普通投资者
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至少分为五种类型。
2.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增加回访频次等。
3.特别告知义务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6.录音或录像要求: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以下告知、警示时,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警示其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3)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履行前述普通投资者特别告知义务。
(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六、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1.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①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③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④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⑤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①向不符合准人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④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⑤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⑥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最高风险等级(R5)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②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③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④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4.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①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②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人性规定;
③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④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⑤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