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2.禁止以下行为: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签署合同
(一)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资格审查
1.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三)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四)回访
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②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③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④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⑤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⑥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⑦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⑧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