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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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
知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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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介材料范围界定及报备流程 |
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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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批报备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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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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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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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要求 |
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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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结果引用,风险提示内容,货币基金、保本基金及互联网等特殊产品或途径宣传的要求 |
一、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
2.包括以下几类: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5)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宣传推介材料审批报备流程
1.报送内容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4)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5)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管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2.报送形式:书面报告报送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并随附电子文档
3.报送流程: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三、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1.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2.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利用通过大比例分红等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障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四、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