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是决定执法机关采取何种程度的风险规制的关键步骤,也是评定环境健康风险对社会发展影响的重要参照。落实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实质上就是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遵循。当应对科学不确定性难题,环境执法部门在开展风险评估时要将预防理念转变为风险预防理念,并要依据后续的风险发展情况来区分适用分析评估的预防层次。
在科学不确定性的现象影响下,为了应对生态环境健康恶化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的后果,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划分为强风险预防原则和弱风险预防原则。
强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是为了在科学不确定性前提下,防止执法机关缺乏开展合理的风险规制理论基础,只有当相关活动被科学认定为不存在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开展,从而杜绝了科学不确定性对社会发展的严重影响。而弱风险预防原则,旨在明确环境执法机关在缺乏确定性的条件下能够依法进行风险规制的指导原则,即缺乏充分的确定性,并非是执法机关延迟实施风险规制的理由。弱风险预防原则并非对科学不确定的置之不理,而是赋予某些涉科学不确定性活动的运作空间,但执法机关依然要考虑其不确定性因素而及时采取规制措施。
“目前,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实施强风险预防原则难度较大,时机也尚不成熟,而弱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则更为重视比例原则、成本——有效性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手段的综合运用,进而降低了风险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过度预防和无效预防。”因此,面对科学不确定性,可以在风险成本与预防收益的平衡中遵循弱风险预防原则,采取符合经济发展与环境健康相协调的风险评估方式,允许风险评估员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依据风险所涉要素选择相应的评估指标,对于该风险不太可能影响的要素,可以不予以考核其风险指数。而面对充分科学证明的风险,遵循一般的预防原则即可。例如,众所周知,核辐射具有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在确定性效应下,只要在辐射阈值范围内,低量的核辐射对人体健康都是无风险的,在预防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将低辐射量的核技术运用到医疗、能源等行业中。然而,核辐射的随机性效应是只要受到核污染,不论其辐射量均可能会产生躯体畸变或遗传缺陷。面对这种极具不确定性的风险,应当遵循弱风险预防原则,在充分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工具的基础上,谨慎综合地评估相关的环境健康风险。
(三)法律监督上建立环境健康风险信息交流平台
在明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预防层级后,相关的执法主体或经营主体应及时共享环境评估、监测、调查及动态变化的信息,同时要接受社会群众尤其是风险利益相关者的合法监督。当是,当前我国缺乏统一的环境健康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多数情况下只能在相关的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开展交流活动,只有少数群众会留意相关的政府动态,且由政府单向性公布的环境健康信息,难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的关注度,无法及时了解社会公众对相关环境健康风险的看法和讨论情况。同时,缺乏统一的环境健康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可能会使相关风险信息在公众间传播的过程中发生信息失真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为了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风险信息的需求,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健康风险信息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