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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辉 林贺权: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最新发布)(5)

蚂蚁考呗网     [ 2021-03-05 ]   点击次数:

为了应对科学不确定性的挑战,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需要提出相应的法律诉求予以回应。环境风险规制必然涉及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因此,可以从法律运行的纵向系谱出发,以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及司法的角度对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中存在的科学不确定性挑战予以专项突破,进而解决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中的科学不确定性难题。(参见图表1)

陈廷辉 林贺权: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最新发布)

(一)立法诉求

在科学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法律的碰撞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需要在立法环节引入与风险规制内容相关的政策型立法,需要将“科学不确定性”纳入环境风险软法的规范中。由于科学不确定性作为一种动态的、复杂的现象,若单纯将“科学不确定性”纳入环境保护法等硬法规范中,往往只会加剧硬法的立法成本和难度,且相关风险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也会因科学不确定性的内在特征而难以用语言明确表达,最终使该规范流于形式。因此,当存在科学不确定性风险时,不能简单地在原有的硬法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而在涉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立法上,软法相比硬法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优越性。“我们知道,制度是有成本的,一项法律制度,从提案到最后通过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而且绝大部分是刚性的程序。这必然又会带来一种紧张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环境领域的科学不确定性的矛盾。”而软法的制定程序具有柔性,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尚未表征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为了将科学不确定性纳入环境健康风险立法中,可以考虑在立法上以风险软法形式对科学不确定性予以法律设置。所以,软法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应对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科学不确定性难题。

从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出发,我们能够发现风险软法与环境健康标准制定是互相契合的。环境健康标准除了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更多是以指导性的行业标准为基础。以环境软法为主要载体的行业环境健康标准,可以更好地针对不同的行业内的环境健康风险进行科学不确定性规制。但若将科学不确定性纳入以环境软法为载体的行业标准的调整范畴中,需要解决行业标准与环境保护硬法之间的冲突,即软法中的科学不确定性规范与硬法中的相关环境制度规范的冲突。那么,如何使软法在不与环境保护硬法相抵触的条件下去规制复杂变化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立法诉求。

(二)执法诉求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是环保部门开展风险执法活动的重要前置程序。在进行风险执法活动时,相关执法部门应事先组织相关环境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调查活动,但在科学不确定性的背景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对象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基于风险评估者本身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差异,在面对科学不确定性下会具有主观意志的不确信,其运用不同的评估手段也可能会产生差异化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了避免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扩大,执法部门应当转变传统的风险执法理念,在风险评估阶段就要严格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加强组织对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的评估工作,统一明确环境健康风险的评估要求,尽量克服评估主体主观风险认知差异的问题。

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在环境健康领域确立了环境健康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推动环境健康领域向风险预防原则的转变,从而使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健康领域向风险预防原则进行转变。2016年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也突出强调了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可见,应对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环境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评估、监测、调查程序贯彻风险预防理念,注重事先风险评估,避免潜在的环境健康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对于不同程度的科学不确定性,在风险评估结果可能存在科学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遵从风险预防原则,防止增加冗重的执法成本,是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执法诉求。

(三)法律监督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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