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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辉 林贺权: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3-05 ]   点击次数:

原创 陈廷辉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话题#法学210#核心期刊208#原创首发305#上海法学研究141

陈廷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林贺权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生。

内容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与环境健康风险相交融,突显科学不确定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应对科学不确定现象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应运而生。然而,科学不确定性对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不同环节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科学不确定性难题,笔者将从环境健康的风险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交流及环境司法诉讼上作出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及司法上的回应,以寻求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及司法的契合点,探求科学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法律之间的平衡,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运行角度提出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新要求,以求在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实现确定性法律所要求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效果。

关键词:科学不确定性 环境健康标准 环境风险评估 风险信息交流

环境健康风险与科学不确定性,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面对现实生活中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不断增加的现象,应当将科学不确定性纳入环境健康法律关系的范畴中,以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然而以确定性法律来规范科学不确定性,会增加立法、执法和司法成本,因此,以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来衔接确定性法律与科学不确定性,通过回应涉科学不确定性环境健康风险的法律诉求,来寻求确定性法律与科学不确定性之间的平衡。

一、科学不确定性与环境健康风险的关系

(一)科学不确定性内涵

众所周知,科学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统一体,科学不确定性的形成是主观与客观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源于主体认识差异、研究方法差异或研究对象固化等多种因素。当前,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科学不确定性”进行具体的明确,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总纲》(HJ1111-2020)中,提及“不确定性uncertainty”并作出了抽象的概念解释,但更多仅限于风险评估层面进行定义。笔者认为,从风险视角来看待科学不确定性,并不仅仅是指基础数据的缺失、评估方法的局限与理论认识的不足,更应该是某种推翻过往技术所认定“正确结果”的可能性,即当代技术虽无法对环境健康风险予以明确,但仍不能完全肯定其“无风险结果”。因此,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生产技术在现实社会广泛投产运用,其内在的科学不确定性可能会触发严重的环境健康风险。

(二)环境健康风险与科学不确定性交融

随着近现代生产力水平的指数式增长,环境健康风险与科学技术发展互相影响,促使现代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笔者讨论的环境健康风险主要是由现代化的科技力量所引发的环境健康问题,如基因污染、有毒化学物污染等。从风险的可感知程度上看,现代的环境健康风险往往难以被人类感知,更多地外化为物理或化学方程式,犹如以一剂慢性剧烈毒药不断侵蚀人类的生命健康。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危险都需要科学的“感受器”,即科学理论、实验和测量工具,为的是使它最后变成可见和可解释的危险。当代环境健康风险呈现出不确定性的新特点,其根本在于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环境健康风险的不确定。

相比较传统的自然风险,科学不确定性所造成的环境健康风险,对环境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冲击更为剧烈。“科学的不确定性过程,基本紧扣着科学由社会建构的事实,科学已非纯粹内在理性逻辑的运作,必然同时牵涉外在的社会关系”。在科学与环境健康风险的交融下,当代社会应当思考和关注新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从而尽可能地减弱科学不确定性对社会环境健康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再仅仅关心利用自然或者将人类从传统的束缚中释放出来的问题,而是要关注技术发展本身所产生的风险问题。”

陈廷辉 林贺权: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最新发布)

二、科学不确定性下的环境健康风险类型化

正因为“环境与健康问题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许多问题既可以认定为环境问题,也可以定位健康问题。”环境安全与人类健康这两种法益本质上是共存的,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也会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安全。可见,随着科学不确定的因素的增加,人类在环境风险危机下已经难以独善其身。为了更好地在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规制环境健康风险,首先需要对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进行类型化。笔者所述的环境健康风险,主要针对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风险,区别于自然状态发生的环境风险或健康风险,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一)化学技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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