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方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括号内为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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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任职+直系+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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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任职【+直系】 |
| 母公司控制的其他法人 | |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的一定是一致行动人】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持股5%or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直系 |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管、(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持股1%ro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直系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管、(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 |
| 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 | |
| 子公司,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 |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
|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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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为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提供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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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所有任职】 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重要业务方及其控股董监高【所有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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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12个月(或协议生效后)或者过去12个月出现上述情况的 |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上市公司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即董监高担任同一国资委控制的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持有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 | |
|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
|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董监高】 | |
|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次】 | |
|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无】 | |
|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无】 | |
|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 |
|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 |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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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定: 11.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12.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13.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 且拟在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14.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15.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