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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保荐代表人考试考题真题整理-共计190题(4)

蚂蚁考呗网     [ 2018-05-21 ]   点击次数:

16、关联方-
下午选择题,下列是发行人关联方的:
A 独董的亲戚
B 独董的更加远的亲戚
C 给公司提供了3年服务的审计师
关联方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括号内为深交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任职+直系+主要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任职【+直系】
母公司控制的其他法人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的一定是一致行动人】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持股5%or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直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管、(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持股1%ro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直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管、(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  
子公司,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为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提供中介服务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所有任职】
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重要业务方及其控股董监高【所有任职】
未来12个月(或协议生效后)或者过去12个月出现上述情况的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上市公司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即董监高担任同一国资委控制的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持有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董监高】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次】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无】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无】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其他相关规定:
11.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12.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13.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 且拟在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14.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15.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只有关联方里规定了亲家,其他都没有。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无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担任一般员工不受影响】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没有亲属】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认定】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无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交易相关程序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创业板100万】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创业板1000万】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0.2.7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0.2.3条、第10.2.4或第10.2.5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关联披露豁免
10.2.1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0.2.16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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