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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机考真题卷(1)(3)

蚂蚁考呗网     [ 2017-08-23 ]   点击次数:

Ⅳ.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次级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
Ⅱ.证券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次级债务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Ⅲ.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首期发行额应不低于拟发行总额的50%
Ⅳ.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分期发行的,首期发行后,剩余债券应自首期发行完毕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发行

A.Ⅰ.Ⅱ

B.Ⅰ.Ⅲ

C.Ⅲ.Ⅳ

D.Ⅱ.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Ⅲ、Ⅳ两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上签字的人员有(  )。

Ⅰ.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
Ⅱ.内核负责人
Ⅲ.项目负责人
Ⅳ.合规负责人

A.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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