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公司在2008年度发生交易产生的损益,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有:(不定项选择)
A.甲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进、出口贸易,于2008年8月,收到出口退税款500万元。
B.乙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按国家政策规定,每年可按月享受共1200万元的粮食补贴,于2008年9月,收到粮食补贴款100万元。
C.丙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的生产,于2008年10月,处置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取得投资收益200万元。
D.丁上市公司,为延伸产业链,收购了一家原材料生产公司,于2008年11月支付职工安置和整合费用500万元。
E.戊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对一项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2008年12月,该项应收款项全部收回,戊公司将减值准备300万元转回。
参考答案:D、E
解析: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