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四)禁止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八、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评级的对象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前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考点九、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