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IB业务的资格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8.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9.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10.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5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11.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1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13.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1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5.证券协会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股票
1.除权除息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2.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规定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满期后,通过证券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3.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过90日。
4.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持续营业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年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