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发行文件中应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考点十一、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发行人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募集资金的投向。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考点十二、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人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
①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②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4)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考点十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
证券公司证券发行的申报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申报。
(3)申报文件编制。
考点十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