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1.
存续期限不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而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 10 年或 15 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2.
规模可变性不同。开放式基金通常无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提出认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因此而增加或减少;而封闭式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其基金规模,发行后在存续期内总额固定,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再增加发行。
3.
可赎回性不同。开放式基金具有法定的可赎回性。投资者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间不能赎回,挂牌上市的基金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份额保持不变。
4.
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现象(通常为折价交易),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一般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净资产值减一定的赎回费,与市场供求情况的相关性不大。
5.
投资策略不同。为了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开放式基金必须在投资组合上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商品;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资本不会减少,有利于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在有效的预定计划内进行。
考点六、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七、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考点八、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公募基金就是公开募集基金,而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募集方式不同。
(2)
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的公众;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3)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考点九、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和投资范围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