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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法律法规知识三色笔记第三章:证券法(4)

蚂蚁考呗网     [ 2018-02-05 ]   点击次数:

2. 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 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考点十一、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考点十二、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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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三、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 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 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 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考点十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考点十五、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
1.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2.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 虚假陈述行为
(1)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
述。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欺诈客户行为
1.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2.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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