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4.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与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5.C[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①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②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③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④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⑥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6.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8.B[解析]目前,叶1国证监会已根据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二作,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在B类以上。
9.C[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10.D[解析]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1.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0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