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满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决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招聘单位地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管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5号泰达金融广场F区底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塘沽管理部:塘沽区新港二号路2-125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沽管理部:汉沽区新开中路88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清管理部:武清区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静海管理部:静海区静文路5号。
(三)招聘单位性质及主要职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二、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
详见附件:《2021年上半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以下简称“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范围与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1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9、2020年毕业后未就业的、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托管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2019、2020年、2021年毕业能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5年4月19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报名的考生,其本科阶段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相应的学士学位;
6.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8.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
9.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接受报名
1.在读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现役军人;
3.在以往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7.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8.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9.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10.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各岗位具体报考条件
本次招聘的具体岗位和各岗位的岗位职责、招聘数量、招聘条件等详见招聘计划表。
五、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的考务工作委托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实施,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