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180天。合同约定: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6%,增值税为人材机费用、管理费与利润之和的13%。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5-4-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基坑开挖(A工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基坑开挖部位有一处地勘资料中未标出的地下砖砌废井构筑物,经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确认,该井内没有任何杂物,已经废弃。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废井外围尺寸为:长x宽×深=3m×2.1m×12m,井壁厚度为0.49m,无底、无盖,井口简易覆盖(不计覆盖物工程量)。该构筑物位于基底标高以上部位,拆除不会对地基构成影响,三方签署了“现场签证单”。基坑开挖工期延长5天。
事件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提前一个月运抵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承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共同清点验收后存放施工现场。为了节约施工场地,承包人将上述构件集中堆放,由于堆放层数过多,致使下层部分构件产生裂缝。两个月后,发包人在承包人准备安装该批构件时知悉此事,遂要求承包人对构件进行检测并赔偿构件损坏的损失。承包人提出,部分构件损坏是由于发包人提前运抵现场占用施工场地所致,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而要求发包人额外增加支付两个月的构件保管费用。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保管费用。
事件3:原设计J工作分项估算工程量为400m³,由于发包人提出新的使用功能要求,进行了设计变更。该变更增加了该分项工程量200m³。已知J工作人材机费用为360元/m³,合同约定超过原估算工程量15%部分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变更前后J工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保持不变。
问题:
1.事件1中,若基坑开挖土方的综合单价为28元/m³,砖砌废井拆除人材机单价为169元/m³(包括拆除、控制现场扬尘,清理,弃渣场内外运输,不含措施费),其他计价原则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计算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索赔。
2.事件2中,分别指出承包人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构件保管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事件3中,计算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工程款为多少元。
4.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为多少天(写出分析过程)?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废井拆除体积=75.60-(3-0.49×2)×(2.1-0.49×2)×12=48.45(m³)
工程索赔=[169×48.45×(1+16%)×(1+13%)-28×75.60×(1+13%)]×(1+25%)=10426.14(元)
若砖砌废井拆除人材机单价169元/m³(含措施费人材机),则:
工程索赔=169×48.45×(1+16%)×(1+13%)-28×75.60×(1+13%)×(1+25%)=7742.92(元)
2.(1)承包人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的做法不正确。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中包括了检验试验费,承包人应进行检测。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应的损失。
(2)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构件保管费,正确。因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混凝土构件提前一个月运抵施工现场,仅支付一个月的保管费。
3.工程量的变动率=200/400×100%=50%>15%,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可以索赔的工程款=[400×15%×360+(200-400×15%)×360×0.9]×(1+16%)×(1+13%)×(1+25%)=109713.97(元)
4.事件1基坑开挖遇到未标明的构筑物,属于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工期延长5天,索赔成立。
事件3中,原关键线路是ADGKL,J工作有10天的总时差。
按原合同,J工作工程量400m³,工期是40天;变更前后J工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保持不变。则J工作增加工程量200m³,所需的工期是20天,超过了J工作的总时差10天,则J工作可索赔的工期=20-10=10(天)。
故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10+5=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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