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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
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借个购买了本市阳关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元。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5分)
(2)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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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理由: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张三与王五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王五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理由: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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