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
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其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
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
其四.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
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
称民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
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
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
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
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012年下半年中学真题】赵某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被校长在全校教师会议上点名批评,
赵某听说后,不辨是非,将校长打成重伤,依法对赵某追究( )。
A.违宪责任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D.一般责任
【答案】C。
五、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
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
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
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两者都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
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
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
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
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
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凡是符合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就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来体现司法救济的最终救
济作用。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
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做
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
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
国家机关的参与.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