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
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
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
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
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知识拓展
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
价值。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第三,必须具有可控性,因为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了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
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一般来说。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
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如教师因教育职业享有的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就不能放弃。否则可能构成失职。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
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做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
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们做出或不做出一定
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
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三、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
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
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
、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
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
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
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
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
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