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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华讲义(中学)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3)

蚂蚁考呗网     [ 2017-05-19 ]   点击次数:

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
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
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
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自治法规中
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螋
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江苏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
例》,上海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等。
(五)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新中国成
立以来.我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也是我国教育法
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四、教育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应实施补救,即实施法律救济。依法追究违法
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
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
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
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
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
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
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
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
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
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
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
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例如,教师明知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但明知故犯,致使学生发生
伤害事故的。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
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自杀行为,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
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
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
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其特征
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有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
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其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
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
其四.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
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
称民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
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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