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
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
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
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教师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
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
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教育资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特殊人群】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
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终身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
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身心健康保护】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
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一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社会环境】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
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社会参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社会实践活动】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
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
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
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
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
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校外教育】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
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社会文化教育活动】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
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
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经费使用】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
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
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
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税收】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
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优惠措施】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
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捐资助学】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经费使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
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金融信贷】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教育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教育建设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教育用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
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教育信息化保障】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二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教育合作】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