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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股权众筹与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法律基础(最新发布)(3)

蚂蚁考呗网     [ 2021-01-30 ]   点击次数:

1982年《D条例》之规则504的前身是SEC于1975年发布的规则240,并将其取代。规则504也是基于《证券法》第3(b)条制定,其规定:在12个月内,如果一种证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可以免于向SEC注册。该类发行主要受各州证券法以及联邦证券法中“反欺诈”、法律责任等规定的约束。根据《证券法》第3(b)条之立法意图,SEC制定规定504主要为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因此该规则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以及《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规定的投资公司。此外,“空头支票公司”、依“坏男孩排除标准”存在不良记录也不适用(主要见于《A条例》,但SEC有权决定豁免适用该标准)。

规则504颁布后两次重要的修订分别在1992年和1999年。规则504经1992年修订后具有以下特点:(1)只适用于发行人,而不包括其关系人或发行证券的转售者。(2)对受要约人、购买者的资格和人数没有限制,也没有关于“代表人”的要求。(3)对要约发行的方式原则上没有限制,不禁止“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4)对信息披露或提供原则上没有特殊要求,但须遵守有关的州证券法规定。(5)对于所发行证券的转售原则上没有限制。(6)应向SEC提交表格D进行通知,但这一要求不作为取得豁免的前提条件。

1992年修订后的规则504使得小额发行具有了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和证券可以自由流通的双重特点,在给中小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亦给很多不法公司创造了欺诈投资者的机会。1999 年SEC针对证券发行欺诈愈演愈烈的趋势对规则504再次修订,重新确立了对公开发行方式和自由转售进行限制的原则。根据SEC网站资料(2014年10月)显示,规则504原则上禁止“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并且所发行的证券属于“受限证券”,在没有注册或豁免的前提下,不允许转售。如果进行“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转售,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在一个以上州注册,已依州法向投资者公开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披露文件。(2)公司在一个以上州注册,只要一州规定注册和信息披露,则其他州均按同等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披露文件。(3)仅依州法豁免注册向“获许投资者”发行。

(2)规则505

1982年《D条例》之规则505的前身是SEC于1980年发布的规则242,规则505同样基于《证券法》第3(b)条而制定,其规定:在12个月内,如果一种证券发行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则可以免于向SEC注册。与规则504一样,规则505立法目的为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发行主要受各州证券法以及联邦证券法中“反欺诈”、法律责任等规定的约束,不适用于“空头支票公司”、“报告公司”、“投资公司”等,适用“坏男孩排除标准”。

规则505的特点如下:(1)只适用于发行人,而不包括关系人或所发行证券的转售者。(2)对受要约人的人数无明确限制,但结合对“要约发行方式”的要求,实际不能过多。(3)购买者人数:不受数量限制的“获许投资者”及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无须对“其他投资者”的“成熟”与否做出判断,区别于私募规则506中35人以内的其他“非获许投资者”的“成熟”要求。(4)禁止“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5)除须遵守有关的州证券法规定外,还须向“其他投资者”提供特定的信息。(6)转售限制。发行人应向所有“其他投资者”书面披露转售限制。(7)应向SEC提交表格D信息备案,但这一要求不作为取得豁免的前提条件。

根据SEC网站资料(2014年10月),规则505规定:6个月的转售限制。发行人在不违反“反欺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向“获许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对于“其他投资者”,须披露按注册标准要求的信息,并且提供给“获许投资者”的信息也同样提供。在这类信息披露中,关于财务报表信息的规定:(1)独立的会计师认证的财务报表;(2)如果公司经合理的努力和费用支出尚未取得审计财务报表,则须提供经审计的从发行开始起120天的资产负债表;(3)有限合伙企业经合理努力和费用支出后尚未取得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需提供符合联邦税法下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后向SEC之 EDGAR数据库提供表格D信息备案。

(二)私募豁免

1.发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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