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微信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三、其他费用
1、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永赢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的部分信息;
2、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部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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